机动车企业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果会很严重 三种违规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11月1日,笔者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在广西落地。本月起,广西企业若出现3种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或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此次《公告》明确,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税务总局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其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企业,税务机关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严格限量供应。不过,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也并非没有纠错机会。据介绍,被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企业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可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将其从名单中撤除。从名单中撤除后,若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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