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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 开发商应将房屋能耗指标写入合同

百色早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卖房时,不但要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而且要把有关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新建建筑节能措施、旧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按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民用建筑

据不完全统计,广西每年新增民用建筑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能源节约的重点领域。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广西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引导绿色建筑发展势在必行。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这四类建筑中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开发商卖房应公示房屋能耗指标

今后,市民买房要注意了,不仅要看建筑的容积率、绿化率等,还要看是否节能环保。为了从源头上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条例》规定了对新建建筑各个环节的节能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对于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技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条例》同时也明确,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公共建筑空调制冷不低于26℃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是推广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提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该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等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同步实施。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

建筑能源同样列入审计范围。《条例》对建筑用能提出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建筑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制冷温度不低于26℃,采暖不高于20℃,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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