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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

左江日报 2016-10-12 00:00 大字

广西四海融汇实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编号:崇左汇检罚〔2016〕1号,决定对你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地址:崇左市城南新区友谊大道与新城路交叉路口)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春

联系电话:0771-78210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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