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华铿李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龙
杜华铿、李玲: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执字第91-2号执行裁定书、(2014)龙法执字第9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属你所有的位于龙圩镇龙泉路东里二段68-112号房屋,因民间借款纠纷已被拍卖裁定给万锦清所有,现万锦清到本局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为该屋产权所有人,应提交龙圩镇龙泉路东里二段68-11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请你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房屋的第23023025-1号、23023025-2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到本局,逾期本局将按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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