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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施行新《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满月前要去办理

桂林晚报 2016-07-20 07:41 大字

18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由原来的“出生3个月内”,改为“出生1个月内”;修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则需要本自治区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的出具机构,也由以前限定在医疗机构内,放开到广西范围内所有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首次签发

该通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机构内出生是指本机构住院分娩、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无论新生儿父母是否为当地户籍人口,签发机构均要按照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父母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拟落户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的,若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相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信息变更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机构应指导孕妇及其家属按《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为新生儿取名。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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