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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分家”,协商不了怎么办?

玉林晚报 2016-04-14 08:48 大字

近日,市民陈女士遇到了一起烦心事,与她一起合伙做生意的亲戚退伙,并要求拿回自己投入的本金,双方协商不下,事情僵持着,这可急坏了陈女士。

去年10月,陈女士与亲戚合伙做日杂生意,至今年3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所致,亲戚退出后,要求拿回自己当初投入的本金。陈女士认为,当初双方投入的费用全都用来进货销售或交了押金,只能按照对方当初的出资额给回货物抵消,但亲戚坚持己见,拒绝接受。

“由于当初没有订立合同,‘分家\’了很多事情就扯不清了。”陈女士说,其实,如果以现有摊位货物一半抵消亲戚的出资额,亲戚并不吃亏。如果亲戚一定要将投入的本金抽出,她的生意会因此缺乏资金周转,无法继续下去。目前,双方协商不下,事情陷入了僵局,她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中两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就退伙(散伙)之后的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赔偿责任等事宜作出处理。(记者陈凤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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