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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区居民用水每吨至少提高0.05元

北部湾晨报 2016-03-08 08:31 大字

(记者张简)近日,钦州市物价、财政、市政和住建等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年内落实好自治区有关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规定。目前,钦州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0.9元,执行新标准后,每吨不低于0.95元。

去年底,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区城市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区)城、重点建制镇的城区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据悉,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能有效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一直以来,钦州市非常注重水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初,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还印发了《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方案加强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其中,“十三五”期间对全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预计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

一直以来,钦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都是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进行代收。3月7日,钦州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行的阶梯水价中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阶梯水价为每吨3.305元,原来是3.25元,由于水资源费升了0.055元,水价也随着升了一点。其中,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9元。

记者了解到,从2015年12月1日起,广西调整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统一管理调整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即由本市、县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新标准在今年10月底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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