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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

北部湾晨报 2016-01-29 08:44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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