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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9名罪犯被判刑

北部湾晨报 2015-10-15 09:24 大字

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褚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9名被告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被告人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0万元、罚金人民币340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褚某某等人犯罪所用的财物,违禁品予以没收;责令褚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29.9万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8.2万元返还被害人林某某。

其他8名被告人被作出如下判决:钟文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钟昌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农某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翟某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褚浩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黄有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褚某某等9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处以的刑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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