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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再“松绑”贷款四市同城化,允许预提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

北部湾晨报 2015-08-04 09:44 大字

晨报记者 陆 燕

近日,记者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1~6月,全市新增参缴职工4575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新增6.0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69户2.99亿元,有力地促进了防城港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自8月1日起新政落实开展,无疑为防城港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了更大的推进作用。

贷款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同城化

为适应社会人口资源流动的趋势,积极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的异地同城化贷款合作。北海、防城港、钦州、南宁,四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签订异地同城化贷款业务协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内同城贷款和广西区内异地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科长董赏材介绍,该政策取消了户口和工作地限制,四市职工在四市范围内任意一城市购房,均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此政策实行本地职工优先政策,当个贷率超过75%,可暂停发放经济区异地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不再查询持有住房套数、商业性贷款次数

以前,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房子的持有数量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新政实施后,不再查询家庭持有住房套数和商业性贷款次数。但科长董赏材提醒,“一个家庭户不能同时存在2笔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董赏材介绍,对于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为30%。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组合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家庭总收入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还款两者之和的50%。

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不限制

根据新政,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条件比以前放宽了。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

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也进行了简化。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下,可办理租房提取。每月最高提取6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允许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防城港市将实施职工购房可以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政策。据了解,该项政策在广西区内属于首创,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着手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并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受委托银行以及开发商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市民的每一笔公积金都能使用到实处。

《实施方案》还明确,为进一步提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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