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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已逐步落实——公积金贷款首付低至20% 二套房首付最低30%

北部湾晨报 2015-05-14 09:56 大字

(实习记者 陆燕)近日,记者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钦州市已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这就意味着,公积金贷款首付低至20%,二套房首付最低30%。第一套房贷结清再买房首付低至3成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了解到,已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的市民,在已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科长董赏材对北部湾晨报记者说,新政已经在全面铺开落实中,将对市民购房产生莫大的影响。以前二次购房首付为50%,现在新政落实后,假如一位市民购房需要40万,50%就要付20万,那如果首付降低到30%只需支付12万就可以了。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四市“同城化”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得知5月20日前,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执行“同城化”政策。

申请贷款条件除了: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二、在区直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三、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房贷已结清再次申请房贷;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量,信用良好。以外,还特别注意可同意直接划扣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信贷科董赏材科长还特别提到:根据本地职工优先原则,一旦个贷率超过75%可决定暂停发放北部湾经济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改由职工所在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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