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遭受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1月12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行通报。按该《解答》,今后在广西,无端遭遇家暴的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将大为降低。申请人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只要遭遇家暴或可能面临家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身保护”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解答》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可在3个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1.提起离婚诉讼前;
2.离婚诉讼过程中;
3.离婚诉讼终结6个月内。
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上法院闹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想挽回双方的感情,未判离,可一方却想通过施暴挽回感情,受伤害方或可能面临受伤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
判定标准伤情照片等都可成为证据
受害一方因为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威胁,申请“人身保护令”者一般都非常紧急。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法官该如何判定该不该发出“人身保护令”?而发出了“保护令”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一定有家暴行为?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其他民事案件那么严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以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双方的证据予以确认。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
保护时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半年延长至1年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有效期多长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广西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称,“人身保护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裁定,有效期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终结期限来界定。现实中,“分手暴力”屡见不鲜。不少施暴人为阻止受害人离开自己,对受害人或者支持受害人离婚的亲友实施暴力。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允许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这样可以有效制止分手暴力。
因此,《解答》中规定,“人身保护令”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如何申请申请人可就近向院提出申请
“人身保护令”到底可以保护哪些内容,是否像国外的规定,对夫妻之间活动有距离的限制?申请人又该如何申请?《解答》中列举了6项可供选择的措施,法官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等,但这其中,并没有夫妻之间活动距离的限制。
虽然离婚诉讼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但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规定,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如在诉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违反保护可处罚款拘留或追究刑责
为有效制止家暴,以确保“人身保护令”可执行性,《解答》特别明确,法院在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保护令”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王斯)
温馨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3.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
4.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常活动场所附近进行威胁、恐吓等活动。
5.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6.责令被申请人暂时离开双方共同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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