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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下月实施九个特种行业管理将套上“紧箍咒”

北部湾晨报 2014-12-04 03:03 大字

晨报实习记者 韦 彦

特种行业代表在签承诺书。

今后,上门开锁等特种行业不再那么“方便”了。因为,刚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给广西特种行业套上“紧箍咒”,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宣传,近日钦州市公安局在钦州湾广场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周启动仪式,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宣传板报、现场座谈宣传、业主专题学习,并签署承诺书等多种形式进行。

《条例》填补治安管理空白

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数量急剧膨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钦州市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开锁业、寄卖业等特种行业的场所将近700家,从业人员近万人。由于面广量大,这就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否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实践证明,特种行业的违规经营往往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违规问题越泛滥,治安问题越突出,社会危害越严重。

《条例》的出台,为预防、控制、消除和惩治特种行业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填补了广西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上的空白,对于补充、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将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开锁业、寄卖业和二手机动车交易业等九个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旅馆业实现入住“实名登记”制度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制定,80、90年代旅馆业管理未实现电脑化,登记入住信息都是用手抄。随着新时代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其管理,2008年,钦州市建立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要求旅馆工作人员必须在旅客入住时,通过电脑扫描旅客的身份证件,将信息传到公安机关后台。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标志着旅馆业实现了入住信息化。

据《条例》内容,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对未如实或者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增了对经营单位的处罚。

特种行业增加了新规定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大队大队长杨春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条例》未出台前,公安机关对钦州市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防城港市治安管理的不明确性。《条例》实施后,主要对旅馆业、典当业、开锁业有新的要求。《条例》明确要求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如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开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条例》明确了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7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规定开锁人必须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上门开锁不仅要核实屋主身份信息、登记备案,还需要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或屋主邻居见证。

杨春岸提醒全市特种行业各位业主,要提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条例》规定为底线,严格按《条例》规定行事,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恪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理念,绝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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