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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项目义务 细化监督措施

南宁日报 2014-12-09 08: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煜霞)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国土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印发,明确可申请抢救性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项目、回收主体须履行的义务,细化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截至目前尚未下发过任何开采证,且所有发掘稀土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但万一在项目建设当中,不小心“碰”到这些资源怎么办?哪些项目才能申请抢救性回收?根据《暂行办法》,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区)和城镇规划建设区且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才能申请。

负责稀土回收可“自由发挥”的空间是不是很大?根据《暂行办法》,在回收、销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稀土回收主体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稀土回收不得对外承包和转包;按经批复的综合回收利用方案进行回收,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范围和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方案确定的范围开展稀土回收工作;建立稀土生产、销售台账制度,定期向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稀土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回收。

在销售环节,回收的稀土氧化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销售,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并取得国家工信部下达的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进行冶炼分离。同时,还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负责对稀土矿堆放点及加工点进行治理恢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建设项目剥离的稀土以外的稀土资源不能收购,回收工作完成后,还必须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等后续有关工作。

为避免“重审批不重监管”的情形出现,《暂行办法》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稀土回收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除组织做好稀土回收项目的安全、环保、临时用地手续等相关工作外,对于回收主体未按回收利用方案或超指标回收稀土资源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回收并停业整顿。回收主体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稀土开采控制指标。回收工作完成后,按综合回收利用方案和回收专项报告组织对回收工作进行综合验收,通过验收后还地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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