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偿付义务 一公司被罚款20万
日前,广西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付出了被罚款20万元的代价。
2008年5月21日,H公司下属的路桥分公司向钦州市某石场购买石料,双方在约定了石料的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运输方式、石料价格和结算方式后,石场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2012年3月23日双方通过结算,确认买方未支付的石料款为143万余元,但H公司及其下属的路桥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欠款给石场。为此,石场老板李某多次追讨,却都被H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因此,李某便将H公司及其下属的路桥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石料款及货款利息。2012年12月,经钦北区法院主持调解,H公司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H公司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所拖欠的石料款及相关利息给李某。然而,协议签订后,H公司却出尔反尔,在支付了20万元后便再没有履行过还款义务。于是,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钦北区法院分别向H公司及其下属的路桥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H公司及其下属的路桥分公司均置之不理,既不履行案件义务,也不依法申报财产情况。2014年7月22日,执行人员到建行钦州分行调查发现,H公司在该行开设有一个账户,并且该账户上有存款,便将该账户内的存款77万余元立即扣划至法院专用账户以偿还案件债务,并对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在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14年8月18日,执行人员再次到建行钦州分行查询H公司账户,发现该账户存款已达4000多万元,可用余额为627万元,便再次将该账户内的存款80万余元扣划用于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时,为维护司法权威,严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对H公司罚款20万元。H公司对法院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日前,复议申请已被驳回。 (吴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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