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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 防灾减灾的“安全网”

北部湾晨报 2014-08-29 10:57 大字

2011年自治区政府把全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列为2011年自治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政府出资1亿多元,为全区1051万户农民提供保险额度超过1000亿元的农村住房保险的政策保障。保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每户保费10元,当农房遭受自然灾害损坏或倒塌时,将获得最高1万元的保险赔偿,这一政策使广西全区4000多万农民获益。保险赔偿资金、政府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成为帮助农民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3个重要资金来源,为广大农村受灾群众编织了一道防灾减灾的“安全网”。

被保险人: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农村住户是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下列住户不属于被保险人:

1、有本地农业家庭户口,外出工作超过一年且在外地有住房的农户;

2、农村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户;

3、无房产权的住户;

保险房屋的范围:农村居民所有且坐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

以下房屋不在保险范围内:

1、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且无人居住的简陋屋棚;

2、厨房、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

3、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4、室内的装潢和财产。

5、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6、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7、两年(含)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

8、列入当年政府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村房屋。“全损”是指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认定为房屋全部损坏,具体包括:(1)一面墙壁1/2面积以上(含)倒塌,另一面1/2面积以上(含)倒塌;(2)1/2以上(含)屋顶坍塌;(3)1/2以上(含)楼板坍塌;(4)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以上(含)屋顶坍塌;(5)一面墙壁倒塌1/3(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6)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7)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8)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9)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当被保险人房屋遭受全部损失时,按15000/户的标准赔偿(自愿参保农户按照18000元/户),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全损”以外的前述风险造成的农民房屋的破损称为“部分损失”,

房屋、客厅、饭厅等部分建筑完全倒塌按每间2500元进行赔偿。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按照使用坚固材料(火砖、水泥砖、火烧瓦片、木板)进行修复所需费用计算,每间以2500元为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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