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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只传给儿子”这遗嘱是否有效?

柳州晚报 2014-08-05 22:43 大字

○○记者李澜厉女士有一个弟弟,姐弟俩现在均已过不惑之年。然而,由于母亲过世得早,而父亲老厉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使得厉女士的弟弟从小缺乏责任心,成年后仍不务正业,甚至心安理得地“啃老”。老厉认为,女儿是嫁出去的人,就如泼出去的水,不应得到一分钱遗产,便在过世之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家产让唯一的儿子继承。

厉女士虽不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但考虑到以弟弟好吃懒做的个性,担心出不了几年,这笔家产就会被他坐吃山空。

因此,厉女士向本栏目法律热线咨询:是否能以该遗嘱侵犯妇女权益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呢?【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能认定老厉的遗嘱无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系列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置,立遗嘱传男不传女,虽然国家不提倡,但老厉的遗嘱并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法理出处】《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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