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金奖励特色旅游名县创建 获“特色旅游名县”称号奖2000万元
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县)各1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政府8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重金奖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
8日,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重金奖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全面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
根据政策,2014年至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各1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建县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对于优质项目的资金支持可适当增加。
各市、各创建县也要相应加大对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
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用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地方特色旅游产业。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继续享受创建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
此外,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实施财政贴息贷款扶持。自治区安排旅游项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各创建县中小型旅游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在各创建县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旅游示范工程”。鼓励支持自治区投融资平台加大旅游投入,广西旅游 发展集团重点在各创建县投资建设旅游项目。
除了给予资金上的奖励,自治区还对创建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各级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创建县的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含垃圾污水处理)、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优先支持各创建县通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优先支持各高铁站点和重要交通节点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并开通至各创建县重要景区的旅游专线车。
优先安排创建县旅游景区(点)以及开展农家乐旅游的村(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优先安排创建县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重点支持创建县的水库、河湖、灌区、湿地、森林、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观光休闲活动。优先安排创建县开展河流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建设。
此外,国家和自治区与旅游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城乡风貌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改革措施在创建县先行先试。进一步整合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资源、涉农资金项目向创建县倾斜。对各创建县的特色民族民俗文化挖掘、全国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博物馆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和倾斜。对创建县申报的“森林人家”旅游品牌试点示范建设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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