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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知识50问(下)

北部湾晨报 2014-07-25 11:09 大字

26、候选人是否可以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答:可以。

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大会前公告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不再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公布后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原则上应尊重其意愿,同意其放弃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的缺额,应当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27、什么是委托投票?

答:委托投票指本人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出席选举大会进行投票而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行为。委托投票一般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选举机构凭委托书发给被委托人选票。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每位村(居)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28、受委托人的范围有何规定?

答:受委托人的范围是指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是指:(1)本村的村民;(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3)有行为能力;(4)已经登记为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

29、村(居)民委员会采取什么方式选举?

答:村民委员会采取直接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居民委员会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两种方法,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30、什么是无记名投票?

答: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31、对村“两委”候选人竞选介绍方式有什么规定?

答:在选举大会上,要统一组织正式候选人与党员、村民见面,发表竞职演说,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竞职演说内容要符合本村和本人实际,实事求是。不能私自开展竞选活动,不允许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是否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答:是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33、投票选举的方式有哪些?

答: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

34、投票选举时是否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答:可以。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35、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答: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36、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当选?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居民委员会,登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选举,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取票,始得当选。

37、如何确保村(居)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答:根据桂办发〔2014〕16号文件要求,村(居)委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一是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38、什么是另行选举?

答:另行选举是指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投票日选举,出现了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为确定票数相等两人谁当选或选出不足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的再次投票或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投票,统称为另行选举。它是第一次投票的延续,不管投多少次,都统属于一次选举活动,不需要进行村(居)民补充登记。

39、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何确定当选?

答:另行选举时有两种情况:(1)就两位候选人得票数相同的再次投票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2)就不足职数进行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选票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40、什么是选举有效?

答:选举有效是对选举给予肯定的一种表述。进行选举时达到或超过有效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可认定选举有效。

4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任职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报账员)、村文书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2、在哪个阶段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新旧“两委”班子交接工作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3、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产生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候选人由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名,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监督民主决策执行情况、村委会履职情况、村务公开情况、集体资产财产管理情况等等。

44、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况下职务终止?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1)死亡;(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依法判处刑罚;(4)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5)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5、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如何办理?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6、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如何补选?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47、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多少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吗?

答: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8、如何受理选举违法行为?

答: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49、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选人用人渠道有哪些?

答:我们根据农村(社区)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努力把优秀人才充实到村(社区)“两委”干部队伍中来。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方面,鼓励和支持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村医、小学教师以及县(区)、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参与选举,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参加村“两委”班子选举,鼓励其留任村干部。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方面,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两委”成员;支持社区党建组织员参选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爱心公益社团人士、已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50、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纪律“十个严禁”、“六个一律”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个严禁: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和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送物、封官许愿、违规承诺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村(居)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个一律”:

(1)对以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暴力威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当选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或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

(2)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遵循换届选举程序开展的选举,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3)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违纪违法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分;

(4)对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和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款公物、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一律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换届工作指导把关不严、组织领导不力、消极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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