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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村里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柳州晚报 2014-05-12 15:55 大字

○○记者 李澜今年34岁的甲村村民小张,在2008年嫁到丈夫所在的乙村里。嫁到乙村至今,她既未在甲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乙村分得承包地。2013年,国家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甲村里部分山岭和田地,并给甲村一笔土地征 收补偿款。小张问,她是否可以在甲村分得这笔征收土地补偿款?【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张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其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所以她仍具有出嫁前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法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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