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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适用哪些人?

柳州晚报 2014-01-06 11:21 大字

○○记者李澜2009年,小林从医学专科学校毕业后,与某家医院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注射室护士。经过近三年的磨炼,小林成为一名技术娴熟的护士长,深受患者的信赖。在全市年度医护人员评优活动中,她还被评为了优秀医护人员。为此,医院决定给小林的最后一年服务期每月增加500元工资,但同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项竞业限制的内容:合同期限满后与医院再续签合同,否则一年内,不得在本市区范围内任何一家医院从事护理工作,违反约定的,每月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00元。

如果不签这个条款,医院 则不给增加工资。

小林向本栏目咨询,医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 、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然而,小林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是法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及单位秘密的人员,不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资格,因此医院为挽留人才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竞业限制条款的做法无法律依据,小林与医院的合同到期后有权利选择到其他医院从事护理工作。

【法理出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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