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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顿饭钱包手机被偷,律师认为已采取预防措施—— — 事发餐馆不应担责

柳州晚报 2013-12-09 14:37 大字

○○记者陈跃文晚报讯“东西被偷,也不能全怪餐馆。”昨天晚报第3版,对市民就餐中被偷后向餐馆索赔一事进行了报道,餐馆是否要为消费者被偷承担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法律人士就此认为,消费者外出就餐时餐馆必须保障其相应的人身财物安全,但事发餐馆已采取多种预防措施,可不为此担责。

事发当天,市民小韦和韦女士前往鱼峰路某餐饮店就餐,不料,小韦在餐馆营业台点单时被偷走手机,韦女士则在餐馆三楼准备用餐时被偷钱包。两人当即报了警,同时认为餐馆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者的财物安全得不到保障,餐馆应进行赔偿。餐馆负责人则称已进行了反复提醒,是否要担责还不好说。

昨天,记者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介绍,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消费者与餐馆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餐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为消费者的人身财物安全提供必要保障。但至于消费者在就餐时财物被盗,餐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 键在于餐馆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黄华说,从上述消费者的遭遇来看,餐馆已采取了多种防盗措施,比如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通过广播提醒等,这说明餐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韦和韦女士被偷后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后,由司法机关责令退赔或由失主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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