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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鹰”要挨追刑责

柳州晚报 2013-12-12 14:14 大字

○○记者孔德芳通讯员卢文杰晚报讯昨日,51岁的唐某因为收购兜售几只小鸟,结果却招来了警察,这是怎么回事?原来他收购售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猴面鹰”和“魂鹰”。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保护条例,捕获或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只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上午11点,雒容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雒容镇三角地治安岗亭后面售卖野生动物。民警当即来到现场,只见唐某正拿着三只小动物兜售。民警经过比对,发现这三只动物分别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猴面鹰”“魂鹰”及广西二级保护动物“白面狸”,当即将唐某控制。

经审讯,唐某对收购行为供认不讳。昨天上午9点,他从柳州市区乘车到此,分别向3名陌生男子以几十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三只野生动物。他交代,低价购得野生动物后,都会以高价转手,以此赚取差价。

目前唐某已被移交森林公安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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