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想独占 一家要共享 为“龙脊”二字 两茶企打了场商标保卫战
提到“龙脊”,很多人会想到高低错落、磅礴大气的龙胜龙脊梯田。这样一个响亮的名称,商家当然不会错过,有两家茶叶企业都将“龙脊”二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为此还在叠彩区人民法院打了场官司。
11月22日,这场商标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两家茶企都看上了“龙脊”
龙胜居民有吃油茶的习俗,境内多雾的天气也适合茶树生长,当地很多人种植大叶茶。
2000年4月,一家茶叶加工厂注册了繁体字“龙脊”的文字商标。后来,该商标注册人由这家茶厂变更为谢先生所在公司,该公司依法可以使用这一商标一直到2020年4月。如今,该公司种植加工的茶叶、销售门店门牌及店内装饰的背景墙上,都用上了这个商标。
去年,谢先生所在公司发现,一家茶叶开发中心生产的茶叶产品外包装及宣传单资料上,也使用了“龙脊”字样。谢先生所在公司认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他们所享有的商标权,于是来到法院起诉该茶叶开发中心业主秦女士,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立即收回、销毁或处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双方争论“龙脊”是否能独占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谢先生所在公司一方表示,获得“龙脊”商标后,他们在产品生产和宣传上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使消费者能够区分他们与其他生产者的茶产品,并获得不少荣誉。而秦女士的产品文字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他们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强显著性的“龙脊”文字商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会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对此,秦女士提出了异议:“龙脊是个地名,我们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有‘龙胜龙脊\’和‘龙脊\’字样,是为了说明产品的货源标记和产地。”她表示,自己并没有要混淆双方产品的意思,自己的“龙脊”是简体字,和谢先生所在公司的繁体字“龙脊”有区别。“《商标审查标准》有说明,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是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秦女士表示,龙脊是地理名称,龙胜不少饭店、酒店、辣椒、水酒等商品都用了龙脊两个字。地名作为公共资源,谢先生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对龙脊不具独占权,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龙脊”属公共资源可共享
法院查明,谢先生所在公司拥有的“龙脊”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他们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龙胜县志》记载,清乾隆年间广西龙胜境内便有了“龙脊”这一行政组织,民国时也设置了龙脊村,可见“龙脊”作为地理名称自古有之,应该属于公共资源。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地名中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词属于当地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同一产地的厂家或商家应可共同享用。
法院表示,秦女士所在企业产品商标上虽然有“龙脊”二字,但其使用的文字和谢先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形式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其行为没有造成混淆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不良后果,未侵害谢先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了谢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记者谭熙通讯员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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