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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7种情形可用调节基金

百色早报 2012-08-21 05:55 大字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实施细则》,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7种情形。

筹集:基金来源于两大途径

根据《实施细则》,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途径(渠道)为:一是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从垄断经营(电力、成品油、食盐、管道天然气)的商品价格中征收一部分。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对同一商品只能征收一道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实施细则》特别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报经该商品价格管理审批部门审定,并在价内征收,不得改变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

使用:7种情形可用调节基金

《实施细则》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属于财政收入,按照基金的收入归属,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呢?根据《实施细则》,价格调节基金适用7种情形。

一、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波动超过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按政策规定应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

二、扶持“菜篮子”生产,鼓励农超对接,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三、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

四、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重要的商品价格指数平台。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要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自治区物价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廖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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