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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煜霞实习生谭羊萍年至年全区农村共发生火灾

南宁日报 2013-11-01 11:33 大字

本报记者 王煜霞 实习生 谭羊萍

2010年至2012年,全区农村共发生火灾899起,死亡45人,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2465.3万元。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消防安全环境,10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根据《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哪些乡镇需建专职消防队?

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的乡镇、历史文化名镇等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并以相关的制度作为保障。

《规定》明确,对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的乡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人员、车辆、装备器材。

对不符合条件组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因地制宜建立有志愿人员、车辆装备、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规定》特别提出,针对桂西北农村民房多以木结构为主、易引发火灾的特殊情况,规定对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村寨,可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公共消防经费怎么来?

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鼓励个人志愿出资

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完善消防基础设施。

《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农村建筑应按照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对消防重点场所有何规定?

须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

农村旅游餐馆等特殊场所是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为加强对农村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开设旅游、餐饮等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举办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室内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农村从事特殊经营者,如有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规定》明确在农村建立村民防火公约制度、农村消防联防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消防工作管理人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村民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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