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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借用人交通肇事 车主有过错也需担责

柳州晚报 2013-09-16 00:17 大字

○○记者李澜小赵和一群朋友一起在某KTV的包厢唱歌喝酒。期间,小吴向小赵借车,欲接女朋友到包厢和大家一起玩。小赵看到已略有醉意的小吴,表示不愿意。小吴再三保证,一定会慢慢开遵守交通规则,又表示晚上没有交警查酒驾且接女朋友不过是十分钟的车程。为了不伤朋友情谊,小赵最终还是把车钥匙给了小吴。

谁知,车到半路还是出了事。小吴闯红灯,将一路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全责。小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受害人家属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吴及车主小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赵辩解车子不是自己开的,是小吴执意拿去,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小赵的辩解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赵作为车主,明知小吴已是醉酒状态,仍将车辆借给他,对此小赵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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