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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房子“传男不传女”? 律师认为 :这一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遗产继承与户口性质无关

柳州晚报 2013-09-24 23:14 大字

○○记者陈跃文晚报讯“女儿嫁出去了 ,家里的房产就没有资格继承了吗?”近日 ,市民张女士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 ,如今她的父母过世了 ,老人家生前说过要将老家的一栋房子留给她。

然而 ,老家的大哥以当地“传男不传女”的风俗为由 ,想继承那栋房子。张女士心里很难受 ,只好向晚报求助。

张女士讲述 ,她年轻的时候从老家农村嫁出去 ,至今已20多年。婚后不久 ,她的户口随之迁出 ,父母和两位哥哥生活在老家。这几年 ,父母年事渐高 ,身体患病 ,张女士将两位老人接来照顾。父母生活得很开心 ,决定把老家名下的一栋老屋留给张女士。

今年 ,两位老人都过世了 ,张女士想收回老屋并重新装修 ,却遭到大哥强烈反对。当初 ,父母已和哥哥们口头说好了处置老屋的想法 ,为何大哥突然反悔呢?大哥解释说 ,按照老家当地的风俗:女儿出嫁后 ,相当于成为别人家的人了 ,遗产只能传男不传女;更何况张 女士的户口也已经迁出 ,因此不能享受继承权。张女士和大哥为此闹僵。

那么 ,作为嫁出去的女儿 ,张女士是否享有继承权呢?老人的口头叮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记者就此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律师认为 ,根据《继承法》第9条的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当地“传男不传女”的风俗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户口的性质亦与继承权无关。但是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口头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此 ,如无见证人 ,张女士的父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女士与两位哥哥对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此 ,张女士可与两位哥哥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 ,则可向法院起诉。

黄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立遗嘱应尽量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 ,若在危急时刻立口头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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