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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10亩以上构成破坏耕地罪

北部湾晨报 2013-07-01 13:12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公布的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规定,破坏损毁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则认定为破坏耕地罪。

办法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需要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的,向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耕地破坏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工作。

根据办法,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硬化地面或压实耕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在耕地耕作层上人为抛洒有害物品或者向耕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均可认定为破坏损毁耕地行为。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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