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承包土地未到期就被生产队收回司法所:建议上诉法院解决 法庭:达不到条件不受理?
(记者 徐志强)承包的田地还未到期,村里就要强行收回。为此,78岁的老人郭良一年多来不断到各个部门去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身心疲惫的老人感到十分无奈。
土地承包未到期就被收回
郭良是钦南区大番坡镇茅坡村委望北生产队村民,今年已78岁高龄,据他反映称,在2000年左右,他承包了村里的几亩土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但在去年,郭老所在的生产队却要把未到承包期限的田地收回去。郭良对记者说:“我承包的土地现在还有5亩左右,由于现在在钦州住,就租给别人耕种,每个月有千来块钱的收入,我这么老了,就靠这点钱过生活,现在我的承包期限还没到,生产队就收回去了,土地收回去,我的经济来源也断了。”为此老人奔走多个部门,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老人出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者在第一页就看到“对承包者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土地,其中水田、旱田、坡地享有30年(即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而发证日期是2002年。郭良老人是通过合法程序承包的农田,生产队怎么能中途收回?
调解无效 建议上诉
郭老称他到过大番坡司法所,所里的工作人员曾帮他调解,但不成功,已发出了调解终结书。1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和郭老来到了大番坡镇司法所,但此时司法所并没见有人上班。记者拨打了郭老提供的该所李所长的电话。据李所长介绍,此事郭良之前也找过他们,他们也叫来了郭老所在生产队的队长和会计进行调解,但生产队长称没办法,这是大多数村民同意这样做的,所以这事一直调解不了。
李所长说:“据我们认为此事应该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可以参考土地承包法第51条,调解无效后,我们已经出了调解终结书,并建议郭老上诉法院。”
在郭老出示的调解终结书中,记者看到上面写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就该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司法所门口,老人拨通了他所在生产队江队长的电话,并把电话交给了记者。据江队长称,他也知道这事不合规矩,但也感到很无奈,去年生产队的村民大多同意要把生产队中的田地收回来,收回来以后无论是谁家的田地产生经济效益都归大家所有,平均分,现在地收回来了,有不同意的只能看上面怎么处理再办了。
条件不符法院不受理“当我拿着调解终结书和材料来到钦州港法庭的时候,他们说我的条件不符合,不受理,具体回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郭老说道。2日上午,记者致电了钦州港法庭罗庭长,他称,已看过郭良送去的材料,就此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就有权收回土地,现在郭良的土地已被生产队收回,没有了承包权,所以此事就不属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争议,而是权属的争议,土地权属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已有规定,不过建议郭良可以把资料送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看那边怎么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大番坡司法所李所长说:“看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一样,如是前者,可由当地政府先协调处理,不服再起诉,但如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争议,就可以直接上诉法院。”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咨询了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据梁律师称,按照郭良所诉情况来说,此事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可以直接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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