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多份公证为准
○○记者李澜年逾七旬的李女士,早年老伴不幸病逝,其一人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拉扯长大,至今和大儿子居住在一起。
李女士最小的儿子五年前出意外至今下落不明,她之前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唯一的一套50平方米房子留给小儿子一人。小儿子失踪后,李婆婆伤心不已,身体每况愈下。考虑到二儿子经济情况较差,她另立遗嘱,写明将其唯一的房产留给二儿子,并和二儿子一起到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不久,李女士病逝。大儿子知道公证遗嘱后,十分生气,认为自己和母亲共同生活十年,一 直照顾母亲的生活,母亲曾多次亲口在街坊邻居 、亲朋好友面前说过房子大儿子也有份。而此时曾经下落不明的小儿子重新出现了,也要求继承房产。
三份遗嘱,两份书面,一份口头,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存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每份遗嘱都是真实有效的但却内容存在相抵触,则以当事人的最后遗嘱为准;但存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形下,则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应以李女士与二儿子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为准,即该房产由二儿子一人继承。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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