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收费办法》意见稿发布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要“打折”
为了规范广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物业收费办法》)。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物业收费办法》从即日起到3月18日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市民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建厅反馈。
按照《物业收费办法》的规定,今后物业服务收费将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等级越高收费标准也越高;反之,物业服务不好,收取的物业费也将降低。各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须3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级处理。
此外,对于一些获得荣誉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5%。《物业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收费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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