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取消发票工本费等项目 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同步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本次取消和免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到广西的收费有税务发票工本费、因公护照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项目,每年可因此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约1亿元。
此次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是2012年12月19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15项。涉及我区的收费项目中,取消的主要有住建部 门收取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共有4个收费子项目,分别为私房50平方米60元/次、单位房400平方米150元/次、非住宅20元/次、有毒或高温房25元/次。农业部门
(水产畜牧兽医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取消后,72个收费子项目全部取消。国税和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也被取消,包括手写发票部分(25份/本)、定额发票部分(100份/本)以及电脑发票部分(份)。记者了解到,仅取消的地税部门税务发票工本费一项,每年就可减轻纳税者负担约2000万元。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外交部门(外事办)收取的每本50元的因公护照费,原来第一个工作日40元/本、第二工作日25元/本的护照加急费同步免收;公安部门收取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也被免收,原费用分别为户口簿8元/本、户口迁移证5元/证。国土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也将免征2年,免征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收费项目免征后,每年可为居民和企业减轻负担3000多万元。
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 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为保护上述规定的全面实行,该厅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落实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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