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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电梯惊魂导致十级伤残 田女士因此花掉医药费3万多元,她问 :这个责任谁来负 ?

柳州晚报 2012-11-19 05:30 大字

记者李澜今年10月中旬,市民田女士从位于某高层住宅楼第14层的家中欲外出,并像往常一样走进电梯按下1楼的按钮。不料,电梯突然从14层楼坠落至8层,并上下反弹多次,致使田女士当场摔倒在电梯内无法站起!物业工作人员在接到监控人员通知后,迅速联系了电梯维修员。最终,物业工作人员和电梯维修员将田女士救出。田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花掉医药费3万多元。

在术后恢复期间 ,田女士向本 栏目咨询:电梯本身质量问题给她造成人身损害 ,她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物业电梯管理人 ,电梯工程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人 ,均应对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田女士可以要求物业公 司或电梯公司赔偿 ,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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