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合法吗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小刘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公司于3月份制定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对每月销售额排名末位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小刘由于当月排名末位,还是被公司予以辞退。小刘不服公司的辞退行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小刘向本来栏目咨询,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黄华律师认为:公司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末位淘汰”
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小刘可以与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理出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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