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途中换驾致人死亡雇主赔偿
□记者李澜王小二作为老覃的雇员从事货运工作。
2011年10月14日上午,王小二和李老板到县城运输饲料,刘某也想去县城,后三人同行。途中,王小二因疲惫不堪不能继续驾驶,于是由缺乏开车经验的刘某代其驾驶车辆。谁知,车行出几百米后,车辆失控驶出马路翻车,造成李老板当场死亡。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老板家人为此痛苦不堪,多次与刘某 、王小二 、老覃协商赔偿事宜,三人相互推脱责任,均未能达成一致。
李老板家人向本栏目咨询:谁应对这起事故负责?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
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王小二与老覃之间的雇佣关系,另一种是刘某与老覃的帮工关系。不论何种法律关系,本案的法律后果均应由雇主老覃承担。但是,王小二未经雇主老覃同意将车辆交由缺乏驾驶经验的刘某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老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此事故是由于刘某缺乏驾驶技术造成,刘某对事故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与被帮工人老覃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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