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有“保护” 《办法》本月起施行
供电人员在施工现场安装警示牌□记者陈跃文通讯员冯星灵晚报讯 从本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
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还就施工作业、旧电力设施买卖及补偿等
“老难题”做出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得以加大。
《办法》从源头控制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
废旧器材行为。规定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完整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办法》还规定了不得从事危害或者破电力设
施的行为,如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等场所,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借用电器设备等19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做出进一步规定。在建设电力设施项
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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