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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妻子询问 : 能否要求双重赔偿?

柳州晚报 2012-01-16 14:42 大字

□记者李澜陈先生只有初中文化,前段时间被某物流公司雇佣从事装卸搬运工。岂料第二天上班途中,竟遭遇了交通事故,被一辆私家车撞伤。由于失血过多,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私家车司机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妻子小琳与陈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另外陈先 生的老母亲张女士也一直与陈先生一家共同生活。事发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小琳向本栏目咨询:陈先生在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也已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还能否让雇佣陈先生的物流公司再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1.本案中,陈先生与物流公司是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以不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

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中可以获得

双重赔偿的规定。2.由于陈先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致害的,应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来处理,即只能在雇主物流公司与第三人之间选择其一作为赔偿义务人。而在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实际上已经选择了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在此情况下,如果再让雇主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雇主再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上第三人就是在重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显然对第三人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再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

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

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 )中明

确指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

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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