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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父交恶 她可否要求解除父女关系

柳州晚报 2011-05-19 21:28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市民韩女士很郁闷:她想和继父解除父女关系,又怕旁人谴责。毕竟继父在她未成年时,履行了抚养教育责任—— —早在20年前,韩女士父亲病逝。那时她还不满10岁。3年后,她母亲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单位的一个离异男子,也就是韩女士的继父。继父本身有一女儿,小韩女士2岁。继父与韩女士母亲结合后,虽然对韩女士在感情方面一点也不亲热,但在抚养问题上没有什么计较,供养韩女士一直到大学毕业。

韩女士感激继父的养育之恩,对他很孝顺。

可后来发生的一桩事,让韩女士耿耿于怀:韩女士母亲病重,继父非但不尽责,还在外面寻花问柳!韩女士母亲病故没多久,继父便急于和情人结婚。韩女士感到愤怒,心想:既然母亲不在了,倘若继父再娶妻,那么她就趁这机会,与继父断绝父女关系,老死不相往来。因为她听人说,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当双方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时,可依法解除。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说:韩女士与继父形成法律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

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

关规定,即通常情况下,韩女士受继父抚养教育,对继父有赡养扶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韩女士与继父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韩女士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继父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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