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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义务帮老婆还赌债

柳州晚报 2010-08-23 07:51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经人介绍,吴先生与纺织女工小红认识。由于当时他还在外地工作,只能用书信和小红交流。为了避免夜长梦多,两人谈了5个月恋爱,就匆匆结婚。婚后吴先生才发现小红是个嗜赌如命的人!她不仅喜欢搓麻将,还迷恋地下***!双方为此经常发生肢体冲突。

最近,一个陌生男人突然打来电话,让吴先生带6万元去赎自家的房产证,说是小红欠了他6万元赌债,把房产证

(房改房)压在他那里 ,现已

到期 ,限他半天时间还钱。否则,就拍卖他家房子。吴先生忙去查找房产证,确实不翼而飞。因为这几天他和小红闹矛 盾,有两天没见到她了—— —她经常是一闹矛盾就往娘家跑,打她的手机,又关机!吴先生以为小红被人绑架了,又不敢声张,赶紧凑了4.万元去赎人。

到了指定地点,一个叫阿强的人告诉吴先生,小红赌博欠了他6万元一直不还,他是迫于无奈才出此下策。拿到了钱,阿强又让吴先生在小红写的6万元借条上签字,并注明还欠1.5万元。吴先生急于要回房产证,想都没想就在借条上签了字。阿强收起借条,就把房产证给回了吴先生。

为此,吴先生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了,加上双方感情基础本来就不深,于是他提出离婚。小红刚开始还想挽留吴先生,看他态度坚决就立马变了脸,说他已经在那张借条上签了字,就算离婚也得帮她还赌债。吴先生想知道:“我有义务帮她偿还这笔赌债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红的6万元借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有义务偿还。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吴先生若能证实6万元的借条实为赌债,则该借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他不应偿还。

【法理出处】《婚姻法》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

外。”《合同法》第52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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