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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外单位顺风车出事 这个单位该不该赔偿

柳州晚报 2010-08-30 07:40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白沙路的杨先生想到单位上班,因为天突然下起了大雨,他担心步行可能会迟到,便搭上一辆路过此地,另一单位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汽车—— —他认识该司机。谁知途中,司机精力不集中,汽车撞到路旁大树,杨先生头部受伤,用去医疗费5千多元!杨先生找到汽车所在单位要求赔偿。这家单位只是口头表示同情,不愿赔偿。理由是:车辆只供我们自己的员工上下班乘坐,你又不是单位员工,而且明知不准外人乘坐却仍然乘坐……”得到这样的答复,杨先生很是不爽。他想问,乘坐外单位的车辆上班受伤,究竟能不能获得该单位的赔偿?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司机精力不集中,汽车撞到路旁大树,造成杨先生受伤,在这起事故中,司机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起侵权责任。至于司机所在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如果司机和单位是劳动关系,则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如果司机与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则单位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赔偿杨先生后,可以再向司机追偿。

【法律出处】《侵权责任

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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