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山寨”奢侈品 处罚金两万元并获刑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2年,年轻女子陈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开了一家奢侈品牌皮具门市,一年后,她听人说在店内卖高仿奢侈品更赚钱,便通过广州某皮具城和网络渠道,找到多个销售假冒“LV”“GUCCI”等世界名牌的商家进货。
2013年3月13日,陈某店内的“山寨”奢侈品还未售出,就被武胜县工商局、公安局联合执法组“一锅端”。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各类皮具及手表共81件。
案发后,已怀有身孕的陈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陈某店铺内假冒“LV”皮具27件、“GUCCI”皮具及手表25件,其他品牌皮具及手表共22件,共74件为假冒产品,货值达100多万元。
2015年初,武胜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并销毁其店内假冒商品。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法官邓长志称,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谈到量刑标准,邓长志介绍道,根据相关法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巨大,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陈某暂未获得不当利益,系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陈某已怀孕,故宣告缓刑。
邓长志提醒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淘宝、朋友圈等销售“山寨货”也一样构成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各卖家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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