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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陌生女子30小时 单身男子被判拘役

广安日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7日下午,单身男子吴某某驾驶三轮车路过武胜县沿口镇时,看见路边站着一位神志不清的女子。搭讪后,吴某某得知该女子姓田,有智力缺陷,于是心生歹意,将田某某带回其出租房内,并反锁在其屋内,想让她做自己的妻子。

田某某坚决不同意,一直吵着要回家。怕引起他人察觉,两天后,吴某某只好按照田某某的要求,将她送上回家的汽车。其间,吴某某非法拘禁田某某长达30多个小时。

田某某家人报案后,吴某某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武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邓长志称,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那么,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而对于对普通公民具体立案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通常结合非法拘禁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时间、人数、次数、侮辱殴打行为。

在本案中,吴某某采取将被害人反锁在自己屋内,强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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