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20-01-06 11:35 大字

颍上讯(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采砂船予以没收。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陈某、黄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花费63万余元购置了采砂泵船,用于非法采砂。后因利益纠纷,陈某、黄某将采砂泵船转让给他人。经结算,陈某、黄某等人参与非法采砂价值为79.962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淮河河道内擅自非法开采天然石英砂,价值共计79万余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相关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黄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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