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 两罪并罚

安徽法制报 2019-11-13 11:26 大字

颍上讯(李斌)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近日,被告人李某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1月,李某为参加颍上县某安置区土方工程招标投标,通过朋友刘某向阜阳市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向朋友张某借用颍上县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资质。李某通过街面小广告,联系了一办证男子,以每枚100元的价格,私刻了上述3家企业的公章和安徽省颍上县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某分理处业务办讫章。李某将以上私刻的印章存放在其父亲李某某家中,并未实际使用。2018年1月18日,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将上述印章(实物)查扣。经鉴定,前述五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8年12月14日,李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伪造公司印章四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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