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赖费还盗手机

安徽法制报 2019-07-23 09:2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4万余元。

2018年2月16日7时许,李某乘坐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后,谎称下车回家拿车费,在下车时将张某的vivo牌手机顺手盗走,后李某通过该手机支付宝以转账支取的方式盗取张某人民币1.4万余元。

2018年5月21日凌晨,李某在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公园内的某网吧二楼大厅内,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放在该大厅内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27元。案发后被盗的苹果手机被追回,退还给了刘某。

经查,2017年8月29日李某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较短时间内又犯盗窃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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