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他人致伤 判刑又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7-11 15:4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同案犯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

2018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人用车将被害人高某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出租房内强行带走,后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人驾驶该车将高某带回颍上县关屯乡高某某(系高某父亲)家门口。在驶回颍上途中,高某被朱某使用李某事先给的伸缩棍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18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非法剥夺被害人高某人身自由,且殴打被害人高某致其轻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综合全案事实,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冒名虚报非法占用村干部贪污被判刑

颍上讯(通讯员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7...

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