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虚报非法占用村干部贪污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7-10 09:42 大字

颍上讯(通讯员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7.2123万元予以追缴。

郭某原系颍上县黄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郭某安排村文书虚构一户叫“刘号”的村民,虚报复垦拆迁补偿款10.9480万元;以虚构的“郭艳军”名义虚报复垦拆迁补偿款6.29万元。同年7月17日,镇财政所将上述复垦款分别转入上述两人的账户。2015年1月,郭某担心事发,又安排村文书将10.9480万元退还至该村三资账户;2015年2月,郭某以本村村民的名义虚报砖混结构房屋73.5平方米,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41万元。补偿款发放到该村民银行账户后,郭某将其中2万元占为己有。

2016年7月,郭某以该村一村民名义虚报国家危房改造款2万元,非法占有该款;2016年5月,郭某又以本村另一户村民申报房屋补偿款的名义,虚报占有国家拆迁补偿2.4199万元;2016年5月,郭某为本村村民申报房屋补偿款时,增加虚报面积22.98平方米,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6894元;2016年12月,郭某以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虚报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8150元,其中3600元用于该村支付部分群众未经丈量的拆迁补偿款,余款4550元被郭某非法占有。案发后郭某的亲属代其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退赃6.29万元。

颍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安置补偿及危房改造工作中,虚报套取国家资金27.21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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