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内容与法相悖法院判决条款无效

安徽法制报 2019-04-16 09:46 大字

居间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不影响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收取2%中介服务费,法院认为与法相悖,不予支持。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颍上县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退还原告白某保障金3100元。

2017年6月6日,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作为居间方(丙方)与白某(乙方)及第三人方某(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白某将位于颍上县慎城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以69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方某。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方某支付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4万元,其中现金支付3万元,支付宝转账1万元。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交给白某3万元,收取1万元作为保障金。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载明:第九条乙方(白某)交易保证方式:卖方在签订本合同收到买方定金当日,自愿缴纳1万元到颍上县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处作为交房尾款保障金,待卖方向买方交房时买方对上述房屋进行验看、清点(包括合同规定的附属设施全部已经过户且无任何欠费情况、户口已经迁出)确认无误后,由颍上县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把交房尾款保障金无息退还给卖方;第十条乙方(白某)承诺:若发生与卖方的房地产纠纷或是债权债务、司法、诉讼、补缴契税、维修基金、房改房开证明补房款、银行抵押贷款等,概由卖方负责清理;第十一条若卖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致使《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收取的购房定金(可用履约保证金折抵),丙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付的定金返还给买方。卖方应向丙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第十三条争议解决: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不影响颍上县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该中介费从售房履行保证金扣除,由违约方支付总房款的2%议价中介服务费。

2017年8月因白某的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情况,方某认为白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不同意由其先支付贷款,后办理过户。白某与方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退还方某定金4万元,方某将定金收据还给白某。该定金收据载明:今收到方某购买颍上县慎城镇某小区购房定金4万元。收款人白某,2017年6月6日。此款已退还本人,落款方某,时间是2017年8月22日。后白某多次找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要求退还1万元保障金,该咨询中心未予退还。白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万元保障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白某、第三人方某陈述及居间协议约定,法院对某房产中介收取1万元保障金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白某与方某均认可双方解除房屋买卖系白某未清理房屋贷款所致,其违反了居间协议第11条的约定,且无证据证明白某与方某的解除行为取得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的同意,故白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该居间协议约定,卖方应支付中介方1%的必要费用。对白某主张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返还1万元保障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白某应向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支付1%的违约金,该房屋约定总价款690000元,违约金即6900元。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已收取保障金1万元,且该1万元保障金已由白某垫付给方某,方某同意该款退还白某,故某房产中介咨询中心应退还白某保障金3100元。法院同时认定,该居间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不影响某房产中介收取2%的议价中介服务费与法相悖,为无效条款,不予支持。 ·李斌·

新闻推荐

谁挡我路我撞谁车

近日,陈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年底,陈某驾驶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行驶至颍上县慎...

颍上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颍上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