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他人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4-12 22:54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2018年4月7日10时许,刘某持李某的农业银行银联卡在颍上县慎城镇解放路中国农业银行内自动取款机(ATM)上取钱后,将该银联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张某使用该台自动取款机时,发现该银联卡,将该卡内的5000元取走。2018年4月23日,张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出的5000元已退还给李某。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还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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